職業夫妻共同債務是否連帶清
來源:未知作者:討債新聞 日期:2019-06-19 15:12 瀏覽:
一、夫妻**共同債務能否連帶清償?
夫妻共同債務是連帶清償的,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實行撫育、奉養義務等所負債務,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,**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富清償。依據最高****《關于適用〈中華**共和國婚姻法〉若干問題的解釋(二)》第二十五條的規則,當事人的**協議或者****的判決書、裁定書、調解書曾經對夫妻財富分割問題作出處置的,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益。另外,依照《婚姻法》第四十一條的規則,**時,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,應當共同歸還。共同財富缺乏清償的,或財富歸各自一切的,由雙方協議清償;協議不成時,由****判決。因而,由上可知,夫妻雙方作為債務人與債權人的債務關系,與婚姻關系能否解除沒有直接關系。
二、**后共同債務的范圍是什么?
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:
(一)婚前一方借款置辦的財富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富,為置辦這些財富所負的債務;
(二)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;
(三)夫妻共同從事消費、運營活動所負的債務,或者一方從事消費運營活動,運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;
(四)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;
(五)因撫育子女所負的債務;
(六)因奉養負有奉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;
(七)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、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;
(八)為支付合理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;
(九)夫妻協議商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;
(十)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。
三、夫妻共同債務的特征
1、夫妻共同財富的主體,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,未構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,如未婚**、婚外**等,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,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富的主體。
2、夫妻共同財富,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財富,婚前財富不屬于夫妻共同財富。婚姻關系存續期間,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,至夫妻一方死亡或**生效之日止。
3、夫妻共同財富的來源,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富,既包括夫妻經過勞動所得的財富,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富,當然,法律直接規則為個人特有財富的和夫妻商定為個人財富的除外。
4、夫妻對共同財富享有對等的一切權,雙方享有同等的權益,承當同等的義務。
5、不能證明屬于夫妻一方的財富,推定為夫妻共同財富。
6、分割夫妻共同財富,準繩上應當均等分割。依據消費、生活的實踐需求、財富的來源等狀況,由雙方協議處置,協議不成時,由****依據財富的詳細狀況,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準繩判決。
7、夫妻一方死亡,假如分割遺產,應領先將夫妻共同財富的一半分歸另一方一切,其他的財富為死者遺產,依照繼承法處置。
其實,關于共同債務的承當問題也是很好了解的,既然是夫妻共同債務,由于**就直接讓其中一個人歸還顯然是不合理的。可是,**的時分也不要試圖把個人債務混入夫妻共同債務當中。就算兩個人在**的時分都完整疏忽了夫妻共同債務,債權人依然能夠向其中任何一方追償。